诈骗类犯罪辩护律师如何在庭审中对鉴定意见进行有效质证
在笔者承办的这起“保健品诈骗案”中,在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出示了广东CX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X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两份《审查报告》,试图以此两份鉴定意见来作为指控涉案的被告人名单及涉嫌诈骗金额的有力证据。为此,笔者作为某被告的辩护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解释》)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对鉴定意见着重从以下方面审查其内容:(一)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二)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三)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充足、可靠;(四)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鉴定方法、鉴定日期等相关内容,是否由鉴定机构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五)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六)鉴定的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七)鉴定意见是否明确;(八)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有无关联;(九)鉴定意见与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等其他证据是否矛盾;(十)鉴定意见是否依法及时告知相关人员,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无异议。而且根据《刑诉解释》第八十五条的规定,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绝对排除的范畴,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二)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三)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四)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五)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六)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七)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八)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没有关联的;(九)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据此,结合其他相关法律,笔者在法庭上对这两份《审查报告》发表了如下质证意见:
一、CX会计师事务所作为鉴定主体,没有侦查机关的委托授权
二、CX会计师事务所不具备司法鉴定的资质和条件
三、《审查报告》中的两名鉴定人员不具备司法鉴定的资质和条件
肖文彬律师,诈骗犯罪辩护律师,曾于北京执业六年(2008-2014),现于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2015-至今)。肖律师精研刑法与刑诉法,能言善辩,工于文笔,擅长于承办重大、复杂、疑难的刑事案件,现专注于合同诈骗、金融诈骗等诈骗类犯罪案件。详见博客:、联系方式:13716737286。肖律师承办的部分经典刑事案件:
◆2009年度北京周某故意伤害案(致人重伤,缓刑)
◆2009年度中纪委交办的原北京军区后勤部副部长、中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冀某某挪用公款案(轻判)
◆2011年度公安部督办的原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主持人方宏进涉嫌合同诈骗案(无罪)
◆2012年度公安部督办的郭某某涉嫌冒充上将招摇撞骗案(无罪,实报实销)
◆2013年度天津王女士涉嫌故意杀人案(轻判,将重罪变成轻罪)
◆2014年度赵某涉嫌诈骗案(无罪)
◆2014年度东北于某涉嫌盗窃、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取保候审)
◆2014年度河南洛阳张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轻判)
◆2015年度衡阳凌某涉嫌北京医托诈骗案(取保候审)
◆2015年度邓某组织、领导传销案(轻判)
◆2016年度石某诈骗案(无罪)
◆2016年度瞿某涉嫌保健品诈骗案(正在办理中)